根据2015年版的《国家职业分类大典》,新修订的职业分类将原“建(构)筑物消防员”名称调整为“消防设施操作员”、原“灭火救援员”、“灭火员”名称调整为“消防员”。
2019年1月8日,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出通知,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下发的“建(构)筑物消防员”职业资格证书等同于“消防设施操作员”职业资格证书,原“灭火救援员”、“灭火员”职业资格证书等同于“消防员”职业资格证书。